一、一般原则 1、厨房、卫生间是居住文明的关键环节,应体现使用功能、设备设施等布置的合理、舒适、卫生和安全。 2、应遵循整体设计的原则,综合考虑功能、设备、设施、管道、通风、采光等各方面的要求,体现科学性、合理性和适用性、各种设备、设施及管道之间应有良好的接口措施。 3、各类设备、设施、管道及平面布置应遵守模数协调原则的规定,相互之间取得协调配合。 4、各种设备设施的尺寸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人体工效学的要求。 5、应积极选用整体配套的厨具洁具,给水排水、电气、排风排气等系统的新材料、新产品,提高厨卫配套水平和科技含量,应大力提倡节能措施。 6、应充分注意老年人、残疾人使用时的安全性。 二、平面布置 1、厨房应尽可能靠近住户人口或邻近楼梯和交通的部位,便于食品、菜蔬及垃圾的进出。 2、厨房与餐厅应有便捷的联系,与起居厅共同组成室内的公共活动区。 3、卫生间应尽可能靠近卧室区,不设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起居厅。当设两个卫生间时,其中一个可设于主卧室内,另一个应设在公共和私用均为方便的部位。 4、厨卫应便于与集中管井联系,减少管线的安装长度。 5、寒冷和严寒地区可设暗卫生间,温带和炎热地区宜设明卫生间,暗卫生间必须解决好通风排气问题。 三、面积尺度 1、厨房应接洗、切、烧、储的基本功能布置设备和家具,其操作面延长线不应小于2.1m,住宅性能认定标准则规定为2.4m、2.7m、3.0m(A、AA及AAA的要求),还应考虑放置冰箱位置。 2、厨房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.5m,双排布置设备时,其中间净距不应小于0.9m。性能认定标准规定净宽不应小于1.8m、2.1m、2.1m。 3、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.0m2和5.0m2,性能认定标准规定不应小于5m2、6m2、7m2,餐室厨房面积不应小于8m2。 4、厨房的布置以I型和L型为宜,应注意成套厨具尺寸选择,保证厨具安装合理。 5、卫生间应满足浴、便、洗面化妆及洗涤等功能要求,可考虑适当分隔布置,卫生间应根据洁具不同布置而作出规定。性能认定标准规定一个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m2、4.5m2、4.5m2,二个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6m2、7m2、8m2。 6、卫生间应能放置长1.5m浴盆或预留,单独设置的厕所净尺寸不应小于0.9m×1.2m。 7、暗卫生间应设通风道位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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